临武县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许可效能,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事业心,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本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审批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行政审批窗口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二条 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依法公布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六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经查实,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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