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房产管理局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实体内容的合法有效,推进我所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我局在职权范围内,为加强对社会房产事务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而制定发布的,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规则、细则、通告,以及含有规范性内容的命令(令)、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
我局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文件、意见以及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
第三条 制定发布具有下列内容之一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法制股审查:
(一)为当事人设定义务的;
(二)设定行政措施的;
(三)限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
(四)贯彻法律、法规、规章所制定的实施性文件。
第四条 法制股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三)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各股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在送分管局领导审签前,应先由规范性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报送时应提供法律依据的具体名称或提供有关说明材料。
第六条 法制股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审查。审查中可根据需要,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有关股室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股室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七条 法制股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与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抵触或者有其他情况需要修改或进一步论证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建议起草的股室修改。
第八条 法制股应当自接到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送起草股室修改后送交分管局领导审签。
第九条 几个股室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股室负责送审。
第十条 经审查签发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进行登记,并按规定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临武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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